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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实吧主浮夸不行吗 未通过普通吧主考核。违反《百度贴吧吧主制度》第八章规定http://tieba.baidu.com/tb/system.html#cnt08 ,无法在建设 杭州青年律师在线吧 内容上、言论导向上发挥应有的模范带头作用。故撤销其吧主管理权限。百度贴吧管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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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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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划重点,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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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靠关系谋福利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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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简单点来讲,子公司就是儿子是独立的“人”,分公司就是身体的一个部位,不是相对而独立,却又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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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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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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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耕地的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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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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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条文,可以发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容易和出资人人格进行混同,而产生不必要的连带责任。所以尽量不要把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一人公司来增加自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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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二条 调整对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这法条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在我国,公司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都不是公司。在经济生活中如何去规避风险呢,那就需要公司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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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很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自称为法人,这个说法明显是错误的,简单的讲,自然人可以做法定代表人,法人不可能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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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法释〔2019〕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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