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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德州法院的法官刘雪梅、冯世联竟然在忽略企业主要证据:企业简易计税、核定征收纳税、税务局证明没有偷税、没有使用的如实代开发票的情况下判决企业虚开发票罪(用于抵扣的运费发票),同时还撤诉了一个同样的案件,典型的同案不同判,太离谱了。而且篡改法律,把刑法205条的发票改成205条之一发票 ,这种法官是不学无术还是故意破坏营商环境?简直置企业于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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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首先只要类案、同案不同判毫无疑问就是枉法。我是一个典型的错案受害者,至今已整十年,申冤路上的艰难无法用语言表达,结合案件基本情况谨向山东高院提些建议,希望山东高院切实解决下级法院的不作为。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非增值税发票)虚开公路内河运输发票(2015)德开刑初字34号、(2016)鲁1491刑初50号、(2017)鲁149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及(2019)鲁14刑终22号裁定书,主要存在如下错误。 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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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同案不同判(有人有罪、有人无罪、有人撤诉)毫无疑问就是枉法 山东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如实代开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非增值税)案子,(其中一个公司是废票),开票的不违法、用票的不违法、公司不违法、部分人员违法。非常离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哪里去了?拿着法律当儿戏。 2、企业正常的经济活动硬套上刑事案件的外壳,把企业当猴耍,对于典型案例、司法指导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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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德州法院的法官竟然在忽略主要证据:企业简易计税、核定征收纳税的情况下判案而且是冤错案,判成了大笑话。而且篡改法律,这种法官的脑子进了多少水呀!还是故意破坏营商环境、置企业于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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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国家政府智能部门要这么保密电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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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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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于2012年在龙口法院申请执行《2012龙民速初字第221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标的额7千余元,至2019年6月7年间执行了二千元,剩余伍千元希望在有生之年能看到执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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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爱的各位吧友:欢迎来到山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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